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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!

近来,海关总署发布了一则关于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的布告,详细如下:
  为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,统一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要求,海关总署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》(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布告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本次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及有关内容布告如下:
  一、依据现行相关规定,对预录入编号、海关编号、境内收发货人、存案号、运送方法、运送工具称号及航次号、消费运用单位/出产出售单位、征免性质、包装种类、标记唛码及补白、项号、商品称号及规格型号、境内目的地/境内货源地、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正。
  二、新增“境外收发货人”、“货品寄存地点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“入境口岸/离境口岸”和“自报自缴”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。
  三、修正4个栏目的称号,将“收发货人”改为“境内收发货人”,将“进口口岸/出口口岸”改为“进境关别/出境关别”、将“装货港/指运港” 改为“经停港/指运港”,将“随附单证”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。
  四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境、进出区,应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品存案清单》,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(区外)之间进出的货品,区外企业应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品报关单》。保税货品流通依照相关规定履行。
  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品存案清单》对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》的要求填制。
  六、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(首页 > 在线效劳 > 信息查询 > 通关参数)中“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”区域下载。
  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》(见附件)自2018年8月1日起履行,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布告、2017年第69号布告一起废止。
  特此布告。